Service
嘉客服務台
壹、購買車票:
- 旅客得選擇以【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於【上】車時交付。
- 客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間、票價及票號,如有污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應視為無效。
- 旅客購票時,應自行查閱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起訖站名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如有錯誤,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事後不予受理。
- 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
- 持用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優待票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
- 優待票使用對象 - 老人、身心障礙者優待票及兒童票之規定
-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
-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 兒童票
a.免費:身高未滿115公分者,或身高滿115公分而未滿6歲,經出示身份證明者。
b.半票:身高滿115公分未滿150公分者,或身高滿150公分而未滿12歲,經出示身份證件者。
c.免費之孩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攜帶,每一旅客最多以攜帶二人為限,逾限仍應購買半買。
- 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客票,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客票上已載明者,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
貳、補票、退票及手續費:
- 本公司除另有規定之售票處外,一律車上售票,向車上駕駛長購票。
-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隨相關規定調整)票價。
- 旅客應按票面所載區間乘車,不得分程使用,經使用之客票不得申請退票;若乘車越過所載區,應按越過區間票價重新補票,未事先聲明補票者,加收50%(隨相關規定調整)票價。
- 旅客辦理退票時:
- 車票退票:應在有效日期末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站務人員申請退還票價(不得向駕駛人員辦理退票)。
- 旅客辦理退票時,不對號之車票,應在有效日期末班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不扣手續費。
- 車票一經使、截角或污損、撕毀,即不得辦理退票。
- 旅客下車時,【應將車票交由站車人員收回】;【持用長期票證者,應於下車時交站車人員查驗】。如在行程中車票遺失及越站乘車之補收票價處理方式:
- 旅客遺失車票者,旅客應向站車人員說明,並按旅客原購票價補票。
- 旅客越站乘車應按越過站起至迄站票價補票。
- 旅客車票遺失旅客於下車收票前尋獲者,業者應退還其所補之票價。
- 旅客於中途無停靠站車次行程中遺失車票者,無須再補票。
- 誤乘班車之處理方式:
- 旅客誤乘班車者,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原購車票註明「路程錯誤」,並得辦理退換票,不收手續費。
- 旅客不願回起程站或銜接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應分別補收或退還。
參、旅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 【身患傳染病者】。
- 【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 【酗酒或狀似瘋癲者】。
- 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 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但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
- 經站務人員請求配合行李安全檢查,拒不配合者。
- 若有攜帶犬、貓或魚蝦類等寵物之需要,敬請安置於長、寬、高尺寸小於55公分、45公分、38公分之容器內,且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漏出之虞,並置放於座位下方空間。
- 旅客每人隨身攜帶物品,每件長度不得超過150公分,或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220公分,且總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
肆、旅客乘車規定:
- 搭車時請握穩扶桿或拉環、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下車請提早拉鈴。
- 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
- 車廂內禁止吸菸。
- 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
伍、班車行車規定:
- 班車之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及行車班距於站牌標示,均按路線行駛、停靠及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機械故障、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
- 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車者,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
- 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得改搭下次班車。
- 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
- 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並退還全程票價。
- 退還車票均應由站車人員負責簽字,並註明經過及原因。
陸、行李攜帶、交運及毀損賠償
- 攜帶寵物或自行車應不影響其他旅客通行,不佔位者不另收費,佔位者購買半票。犬、貓或魚蝦類等寵物之需要,敬請安置於長、寬、高尺寸小於55公分、45公分、38公分之容器內,且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漏出之虞。否則本公司得拒絕其攜帶上車。
- 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照料。
- 無障礙低地板大客車可搭載自行車,但自行車必須為可拆解式、並能收納置於無裸露之攜車袋內。攜車袋長度不得超過150公分,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自行車不得以簡陋塑膠袋、布袋或其他非攜車袋之物品來包裝替代。在載客尖峰時段,車袋如會影響旅客出入,本公司得拒絕其攜帶上車。(低地板以外之車型,乘車空間皆不適宜搭載自行車。特此敘明)
- 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體積最大以150立方公寸,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制者,得拒絕承運。
- 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每件賠償之最高限額,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辨理賠償,但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柒、行車事故賠償:
- 本公司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金額得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辦理。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規定者,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
第一項行車事故經證明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故意、過失所致者,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捌、誤點處理:
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誤點)時,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前項因故造成運送遲延(誤點)時,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若協議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玖:旅客毀損本公司車輛及車站及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壹拾: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車站及客車上設置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拾壹: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乘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等申訴,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
拾貳: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
交通運輸中斷時之退票規定:
本公司【旅客定型化契約】已訂有退票規定,如遇交通運輸中斷,導致本公司班車無法通行時,退票仍依前述規定辦理,惟不扣手續費。